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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小鸥与缪爱军、李强、杜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鸥,缪爱军,李强,杜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鸥,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缪爱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小琴,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3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赵小鸥与缪爱军、李强、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小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缪爱军、李强、杜小琴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