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某1与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07号原告:邵某1,女,汉族,1978年7月2日生,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2,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涿州市。本案审理邵某1诉邵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1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