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某1与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07号原告:邵某1,女,汉族,1978年7月2日生,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2,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涿州市。本案审理邵某1诉邵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1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