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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敬森与范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森,范永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630号原告:胡敬森,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范永发,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胡敬森与被告范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胡敬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敬森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敬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敬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