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2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黄磊明与詹丽坤、周锦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磊明,詹丽坤,周锦益,吴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磊明,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际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凯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詹丽坤,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县。被执行人周锦益,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吴惠娟,女,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黄磊明与被执行人詹丽坤、周锦益、吴惠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詹丽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磊明146442.37元;二、被执行人周锦益、吴惠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黄磊明268884.76元。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被执行人詹丽坤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464元,被执行人周锦益、吴惠娟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524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祁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