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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魏三国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91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吴起武,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凌二路。负责人:石晓彬,总经理。被告:魏三国,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魏三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平安保险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26,5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魏三国对人民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李述传就其所有闽A×××××S号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7,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14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1月17日23时20分,驾驶员刘俊鹤驾驶魏三国所有的鲁H×××××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沈海××段时,与案外人郭永涵驾驶的闽A×××××号车及许先秋驾驶的苏C×××××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闽A×××××号车、苏C×××××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作出第2013524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刘俊鹤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核查确认闽A×××××车损为125,000元。但因魏三国拒不向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授权手续,致使人民保险公司无法直接向李述传支付保险理赔款。随后,闽A×××××号车的被保险人李述传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其车辆修理费125,000元、施救费1500元。2015年6月29日,平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李述传支付保险金126,500元,同时,李述传向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授权平安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其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另查,魏三国所有的鲁H×××××重型平板半挂车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500,000元。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案外人许先秋车辆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案外人许先秋21,102.5元。人民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民保险公司、魏三国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济宁市,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罗源县是侵权行为地,罗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永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