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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震、张馨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震,张馨予,马珂,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震,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馨予,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审被告:马珂,女,1971年11月1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被告:吴芳,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高震因被申请人张馨予以及一审被告马珂、吴芳民间借贷纠���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3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