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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文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林文塘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294号原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二期)6号楼A栋6-8层,机构代码91350500611538790H。法定代表人姚志胜。被告林文塘,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书 记 员  沈唯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