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占仕发、占树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仕发,占树崇,占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72号申请执行人:占仕发,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占树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占丽凤,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占仕发和被执行人占树崇、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占仕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占树崇、占丽凤偿还本金29000元及利息11136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占树崇、占丽凤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占树崇、占丽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占树崇、占丽凤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