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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俊魁、王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魁,王继红,张卫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魁,男,汉族,1982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红,女,汉族,1967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审被告:张卫方,男,汉族,1986年5月7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张俊魁因与被上诉人王继红、张卫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被告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永城市人民法院或滑县人民法院或淮阳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张卫方现居住于河南省郑州市,为其个人2013年购买的自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