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芳兴诉衡阳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芳兴,肖金华,邓裕华,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衡阳市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顺隆装饰有限公司,祁东晨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罗芳兴,女。被执行人肖金华,女。被执行人邓裕华,男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祁东晨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30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2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贺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