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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承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金承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927号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依兰镇春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延秋,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承范,男,朝鲜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承范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