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陈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拥军,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拥军,男,汉族,1973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陈雪,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本院在执行李拥军与陈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