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志荣、罗叙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志荣,罗叙韬,陶小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财保2号申请人:罗志荣,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申请人:罗叙韬,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申请人:陶小林,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系被申请人罗叙韬之妻)申请人罗志荣与被申请人罗叙韬、陶小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志荣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罗叙韬、陶小林与70万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志荣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志荣提供了借条,以证明申请人罗志荣与被申请人罗叙韬、陶小林存在债权关系,为防止被申请人罗叙韬、陶小林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罗叙韬、陶小林与70万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罗志荣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游 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