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猛祥与程晓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猛祥,程晓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976号原告:朱猛祥,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明,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朱猛祥诉被告程晓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曼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