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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猛祥与程晓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猛祥,程晓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976号原告:朱猛祥,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明,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朱猛祥诉被告程晓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曼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