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婷与湘阴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湘阴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119号原告杨婷。委托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阴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原木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左卫国。委托代理人符德安,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婷与被告湘阴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湘阴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名门第*幢**号房屋。原告杨婷自愿将其所有的湘****(品牌:**)小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湘阴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名门第**幢****号房屋;二、冻结原告杨婷所有的湘****(品牌:**)小车产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伯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