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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严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严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20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负责人:柳斌,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严冬,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被告严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受理本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诉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邵曼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