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有茂与枣庄宏润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茂,枣庄宏润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496号原告:周有茂,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辉,枣庄鑫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宏润建筑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燕山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其国。原告周有茂与被告枣庄宏润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宏润建筑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人民陪审员 李祥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