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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简微与郭德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薇,郭德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4076号原告简薇,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郭德芬,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原告简薇与被告郭德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德芬于答辩期间异议本案管辖,以本案被告居住地为重庆市梁平县为由,要求移送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异议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1月8日及2014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的工行账户分别转入80万元、10万元,合计90万元。后双方因该两笔款项是否系原告代还他人欠款发生纠纷。被告郭德芬住所地为重庆市梁平县。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梁平县。现被告郭德芬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德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炳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秉文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