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秀真与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秀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真,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秀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509号原告:李秀真,女,193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郓城县金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史崇亮经理被告:张秀岗,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真与被告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秀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秀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秀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真撤回对被告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秀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