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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蛮根与陈正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蛮根,陈正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561号原告李蛮根,农民。被告陈正州。原告李蛮根诉被告陈正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蛮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李蛮根负担。审判员  王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布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