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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俊枝与柴树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枝,柴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枝,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被执行人柴树林(又名柴树玲),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长子县化肥厂职工,现住长子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4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柴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柴树林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树林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帐户,帐号为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