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宜杰、刘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宜杰,刘芳,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范宜杰,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乾明寺居委会乾明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30525044M.法定代表人陶源,董事长。(2016)湘0104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81.4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381.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