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平与盗窃罪再审审查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兵06刑申3号陈平:你为犯盗窃罪一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兵六刑终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高洪波系本案盗窃车辆的行为人,自己并未参与盗窃,只是一同和高洪波将被盗车辆开往内地销赃。在销赃途中,高洪波向自己描述盗窃车辆的详细经过,因此,自己投案后的供述才和高红波的一致,高洪波才是本案实际的盗窃者,故应撤销一、二审对自己的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高洪波秘密窃取原农六师汽车改装厂新B-×××××号尼桑途乐越野车一辆,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于你提出你只参与了销赃,未参与盗窃的申诉理由,经查,高洪波归案后对伙同你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述详实,并就你二人商议策划、踩点及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后的逃跑路线,销赃轨迹等细节均与你投案后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你投案后的供述亦自然稳定,审讯过程中亦未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且你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本案虽案发时间久远、作案工具、被盗车辆均不在案,但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与你二人归案后初次供述形成证据链,证实你与高洪波预谋并实施了盗窃途乐越野车的事实。对你提出系在销赃途中听高洪波讲述了其盗车经过,因此,自己投案后的供述才和高洪波的一致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证言及同案高洪波的供述亦未提及该情节,在案证据均无法证实,因此该理由与本案审理查明并认定的事实不符。综上,本案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重新审判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