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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牛金华与刘宝锋、XX、扬帆、宝鸡宝天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华,宝鸡宝天快递有限公司,刘宝锋,XX,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牛金华。被执行人宝鸡宝天快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宝锋。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牛金华与刘宝锋、XX、扬帆、宝鸡宝天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4376.31元(其中刘宝锋、扬帆、宝鸡宝天快递有限公司连带赔偿7734.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