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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邢翊和与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翊和,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25号原告:邢翊和,男,汉族,1932年2月25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恒基地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学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和天文,系该公司财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翊和与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结案,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翊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7.5元,由原告邢翊和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