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王志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702号原告: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福星香缇轩。法定代表人:叶江波。委托代理人:何满怀,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志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晴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