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5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秀兰与被执行人林鸿霞、林诗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兰,林鸿霞,林诗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秀兰,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鸿霞,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诗鹤,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3,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8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97800元、案件受理费1245.5元、执行费1367元,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于2016年12月23日把被执行人林鸿霞、林诗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林诗鹤名下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林鸿霞、林诗鹤,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冬问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庄晖煌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日地点:晋江市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执行长蔡鸿铭,执行员陈瑜滨、洪肇鑫案件主办人:蔡鸿铭书记员:庄晖煌评议:申请执行人罗秀兰与被执行人林鸿霞、林诗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蔡鸿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8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97800元、案件受理费1245.5元、执行费1367元,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于2016年12月23日把被执行人林鸿霞、林诗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林诗鹤名下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林鸿霞、林诗鹤,建议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秀兰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陈瑜滨: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洪肇鑫: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冬问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合议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