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庆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庆友,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5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大街西胜利路北西苑公寓1-3层601号门店。法定代表人:李东鑫,经理。被执行人孟庆友,男,1982年2月16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东方家园3-6-502,系孟庆友之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友、王海燕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