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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向东与李艳茹、潘定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东,李艳茹,潘定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陈向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艳茹,女,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潘定慈,男性,193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陈向东与李艳茹、潘定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向东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1006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文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