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后长街8号。法定代表人梁丽娟,该公司董事长。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