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告贺长龙诉被告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5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贺长龙。被申请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荣岩,经理。原告贺长龙诉被告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鲁1402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17年4月2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夏津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留庄支行238030100100000XXX号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