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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玉夫与刘永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夫,刘永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068号原告:武玉夫,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峰,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原告武玉夫与被告刘永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武玉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玉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夫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