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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余士敏与商城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士敏,商城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4行初18号原告余士敏,女,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商城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水,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士敏诉被告商城县水利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做出答复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做出答复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士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莉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陈家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