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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董冠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冠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026号原告董冠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霍娟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种普,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6号佳贝大厦313室。法定代表人龚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科林,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冠军与被告陕西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冠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后602元由原告董冠军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审 判 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