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贵春与姚冬福、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春,姚冬福,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贵春,姚冬福,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贵春,姚冬福,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贵春,姚冬福,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589号原告:王贵春,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冬福,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90355790.法定代表人:何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成,该公司安全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法定代表人:段金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贵春诉被告姚冬福、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未预缴)。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