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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8号之一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宾·前进,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却·巴依达,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北京东路99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宾·前进、却·巴依达、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