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秦帮云与朱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帮云,朱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9号申请执行人秦帮云,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朱海平,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渝023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在忠县房管系统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朱海平目前下海不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