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鸿、王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鸿,王丽杰,郑州盈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鸿,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杰,女,汉族,1984年3月2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盈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吴鸿因与被上诉人王丽杰、郑州盈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之间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郑州盈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类案件,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丙方即郑州盈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郑州盈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本案应由该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6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