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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潘曾文与陆舒、葛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曾文,陆舒,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06号申请人潘曾文,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陆舒,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葛磊,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潘曾文与被执行人陆舒、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3,041,4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41,42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建军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