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庆芳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庆芳,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2号申请人崔庆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22060219630816214X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祝洪波,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庆芳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庆芳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