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海安娟娟麦香人家食品店、王兴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娟娟麦香人家食品店,王兴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娟娟麦香人家食品店,经营者蒋志丽,女,1979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91979********,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高新区新宁路**号**幢。被执行人王兴恒,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海安娟娟麦香人家食品店申请王兴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886号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兴恒应支付申请人海安娟娟麦香人家食品店案款31800.0元,承担执行费377.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兴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