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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龙南县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龙南县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英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379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秋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龙南县荣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工业园V区。法定代表人:林英豪,总经理。被告:林英豪,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南县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其与龙南县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英豪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南县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英豪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计759.50元,由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恩典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