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季新生与汪梅、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梅,季新生,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梅,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新生,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龙,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汪梅���因与被上诉人季新生及原审被告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事实和理由:1.该笔借款系赌债,不是合法债务,有证人证言证实。2.如系合法借款,但其并不知情,其与季新生之间没有借款合意;其与郑龙自2007年始夫妻关系就已破裂,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非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3.郑龙在2013年归还了季新生30000元,因有证人证实无法推翻,季新生就又捏造有两笔借款,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借款本金只欠12500元,而一审法院仍判决借款本金为42500元,有失公允。季新生辩称,1.借款并非赌债。证人郭某只是听郑龙说,无法证明借款是赌债。2.借款是在郑龙与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汪梅与郑龙之间的财产债务约定仅对内发生效力,季新生对该约定不知情。3.其在一审中说的很明确,30000元与42500元是两笔借款,如果说42500元借款已经还了30000元,借条仍在季新生手上,郑龙不可能不在借条上备注或者将原来的借条收回重新打借条或者要求季新生出具收条。郑龙未作陈述。季新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龙、汪梅连带偿还借款42500元及利息34850元(按年率24%从2013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合计77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龙于2011年6月30日向季新生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季新生人民币肆万弍仟伍��元(42500元),2013年4月30日前归还,若不归还按4分利息计”。借款到期后,季新生多次索要未果,以致成讼。一审法院另查明,郑龙与汪梅于1989年11月登记结婚,1992年4月,双方离婚,1996年10月4日又登记结婚,2015年7月30日的该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上述借款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为,从郑龙向季新生出具的借条来看,季新生借给郑龙425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借款期已届满,季新生要求郑龙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季新生要求郑龙按年率24%从2013年5月1日支付至2016年10月1日合计34850元的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郑龙与汪梅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季新生要求汪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予��支持。关于汪梅抗辩认为,郑龙对上述借款已经归还了30000元。因郑龙未予答辩,汪梅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答辩意见尚不足以抗辩郑龙与季新生之间的借贷往来关系,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郑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享有的诉讼抗辩权利。判决:被告郑龙、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季新生借款本金42500元,利息34850元(按年率24%从2013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被告郑龙、汪梅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汪梅提交的借条认定如下:因无法确认借条的真实性,且即使属实,单凭该借条也无法达到证明郑龙书写借条的习惯,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合法债务,如系合法债务,是否系汪梅与郑龙的夫妻共同债务;如系夫妻共同债务,郑龙是否于2013年1月14日已经归还了30000元本金。本案中,郑龙于其与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1年6月30日向季新生出具一张42500元的借条。汪梅上诉认为系赌债,但证人郭某在季新生第一次起诉出庭时明确表示,郑龙没有对她说是赌债;汪梅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系赌债,故涉案借款应为合法债务。汪梅上诉认为该借款非系汪梅与郑龙的夫妻共同债务,其虽提交了一份与郑龙于2007年1月4日达成的各自名下财产及债务各自所有及承担的协议,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季新生知道该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故涉案借款应为汪梅与郑龙的夫妻共同债务。汪梅上诉认为季新生基于郑龙2013年1月14日归还了30000元因而捏造了另一笔30000元的借款,如郑龙与季新生之间仅发生涉案借款42500元,���42500元借条仍为季新生持有的情况下,郑龙还款30000元后,应当要求季新生或者更换借条,或者在42500元借条上注明已经还款30000元,或者出具30000元的收条,而季新生现起诉仍持有42500元的借条,且借条上没有任何还款备注,在汪梅、郑龙没有提交季新生出具30000元的收条的情况下,只能认定郑龙归还的不是本案42500元借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25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汪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上诉人汪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和平审判员 方 芳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