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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席庆、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席庆,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463号原告: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玉宇明珠广场小区E区42号。法定代表人:孙效儒,经理。被告:席庆,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颐景园小区。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席庆、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未能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纪宪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