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佟凤霞诉张亚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凤霞,张亚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35号原告:佟凤霞,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亚峰,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佟凤霞与被告张亚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佟凤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凤霞负担。审 判 长 高天赫人民陪审员 韩冬雪人民陪审员 孙艳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卢冰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