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玲玲、冯雨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玲玲,冯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玲玲。被执行人冯雨亮。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玲玲、冯雨亮金融借款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2017)湘0181执1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冯雨亮所有的在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21栋1101号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1300281101)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冯雨亮所有的在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21栋1101住房(合同编号201300281101)住房的查封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