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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平,江苏天时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陈学山,景旭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06号原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66-1号。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平,男,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江苏天时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法定代表人华永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学山,男,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景旭初,男,汉族,户籍地丹阳市。现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平、江苏天时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陈学山、景旭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