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炳祺、傅宇蕾与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祺,傅宇蕾,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683号原告:朱炳祺,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宇蕾。原告:傅宇蕾,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牟震,董事长。原告朱炳祺、傅宇蕾与被告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朱炳祺、傅宇蕾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炳祺、傅宇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祺、傅宇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72元,由原告朱炳祺、傅宇蕾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