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灿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灿,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居住于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蒋世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29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灿及其辩护人蒋世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思源医院附近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2、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城南丝绸花园处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2幢1单元楼下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4、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2幢1单元14楼楼梯间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5、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和平花园大门口将200元的冰毒贩卖��洪某某。同时查明:2016年11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广安区南新街一理发店内将被告人徐灿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经鉴定,从被告人徐灿处查获的2袋白色晶体状物净重1.2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灿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2016年10月的一天她在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2幢1单元楼下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的那一次,她只收取了毒资100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灿的辩护人蒋世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徐灿贩卖毒品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徐灿自己供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徐灿具有坦白、悔罪等情节,希望对被告人徐灿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思源医院附近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2、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城南丝绸花园处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2幢1单元楼下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此次被告人徐灿实际收得洪某某支付的毒资100元)。4、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2幢1单元14楼楼梯间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5、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灿在广安区和平花园大门口将200元的冰毒贩卖给洪某某(此次被告人徐灿实际收得洪某某支付的毒资100元)。同时查明:2016年11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广安区南新街一理发店内将被告人徐灿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并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告人徐灿处查获的2袋白色晶体状物净重1.2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发、立案情况。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鉴定聘���书等文书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灿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毒品照片,证明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11月21日对被告人徐灿身体及物品检查,在其上衣右侧衣兜发现疑似冰毒两袋,并予以扣押,徐灿对该毒品进行了指认。5、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经检测,2016年11月21日洪某某、被告人徐灿尿样中的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且洪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6、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以广安区“20160928”贩毒案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对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调查。2016年11月21日,该局通过技术侦查,分别抓获了徐灿等人。7、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工作中,已经发现徐灿贩卖毒品给洪某某的犯罪事实。(二)证人证言8、洪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一共在徐灿处至少购买了五、六次冰毒。2016年6月份过后,徐灿在渠江北路的思源医院门口将一小包冰毒卖给他,他拿了200元给徐灿。今年10月份,徐灿在一号桥国际商业中心卖给他一小包200元的冰毒,他给了徐灿200元钱。第二天,他在摩尔春天背后一幢楼的14楼楼梯间从徐灿处买了200元的冰毒。几天后,在丝绸花园一个楼梯间,徐灿卖给他200元的冰毒,他给了200元给徐灿。昨天(11月20日)下午三点左右,徐灿在和平花园外卖给他200元的冰毒,他给了徐灿100元钱,后准备给她转账,就被抓了。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徐灿在他那里购买过冰毒。(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0、被告人徐灿的供述。证明她从陈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并将毒品冰毒贩���给洪某某5、6次的情况。第一次是2016年6月份的一天,她在广安城北85队外面的思源医院门口,将一个小包子给了洪某某,洪某某给了她200元钱。第二次是今年10月的一天,她在丝绸花园楼下将一个小包子冰毒卖给洪某某,洪某某了她200元现金。第三次是10月中旬的一天,她在摩尔春天背后2幢1单元楼下卖给洪某某一个小包子,这次没有收钱。第四次是今年10月份的一天,她在摩尔春天背后2幢1单元14楼的楼梯间将冰毒给洪某某,交易价格为200元。第五次是2016年11月20日下午6点钟左右,她在和平花园大门口将一个冰毒小包子卖给洪某某,说好的是给200元,洪某某当时说没有那么多钱,只给了100元,有100元还没有给。(四)辨认笔录。1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徐灿辨认出陈某甲(陈某)、洪某某;证人陈某甲、洪某某辨认出徐灿。(五)鉴定意见12、四川经准计量测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毒品取样笔录、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从被告人徐灿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重1.2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徐灿。上述证据,均经被告人徐灿及其辩护人蒋世旺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徐灿的辩护人提出的徐灿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证据印证,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灿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灿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徐灿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三、对公安机关从徐灿处扣押的毒品,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娆璨人民陪审员 席 为 旦人民陪审员 彭 昌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