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来珍、龚畅进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来珍,龚畅进,龚文昌,陈华贞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珍,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畅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强(李来珍及龚畅进之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文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贞,女,汉族。上诉人李来珍、龚畅进因与被上诉人龚文昌、陈华贞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照搬李来珍、龚畅进起诉主张的事实,根本未对双方当事人房屋之间的距离、是否持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土地四至及面积、李来珍房屋的排水是否实际受阻等基本情况予以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来珍、龚畅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 彦审 判 员 陈琪奕代理审判员 莫 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富华黎国华 百度搜索“”